院机关各部门、院属各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文件(人社部发[2015]99号)、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内人发[2015]136号)文件精神和自治区人社厅《关于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享受有毒有害津贴的批复》(内人社函[2019]53号)文件精神,在前期调研摸底的基础上,结合我院实际,经院务会研究决定,开展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事宜。请院属各单位按照文件要求,于2019年11月12日前将享受补贴人员和人数报院人事处,逾期不予受理。
具体要求如下:
1.院属各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实文件精神,严格把关,做到人岗匹配,优先一线工作人员。
2.各单位召开所(处、中心、社)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人员补贴范围和岗位类别,实行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处所长签字盖章后将申报人员花名册一并上报。
3.各单位高度负责本项工作,对从事和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物质及危险工作的人员按照津贴类别予以明确分类,不允许简单按照工龄、资历做补贴依据。如有反映情况,造成本次补贴取消,由本单位主要领导负责。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申报有毒有害津贴人员比例表及申报花名册.docx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zip
人事处
201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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